一、报名须知
1、游客参团应提早报名,报名时应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。旅途中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。
2、报名时须交纳不少于总团费30%的预付款,余款在启程前7天(不含出发当天)付清;逾期未付清者,作自动退团处理。
3、游客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,旅行社须收取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。因客观条件不允许更改 而游客提出退团时,按本细则第四条第1款的办法处理。
4、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须如实说明。 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,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。
5、小孩收费标准:12岁以下小童由旅行社根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标准与游客商定;12岁(含12岁 )以上按成人收费。
二、团费包括
1、行程表所列的城市间交通费、 各地游览汽车费和每人一件行李的运费(其重量和体积以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)。
2、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。
3、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费(不含酒水)。
4、行程表所列各游览项目第一门票费(不含“园中园”门票)。
5、导游服务费。
三、团费不包括
1、旅途中火车或轮船上的餐费(另有约定的除外)。
2、各地机场管理建设费及航空人身保险费。
3、超重(件)行李托运费。
4、酒店内的酒水、洗衣、通讯等一切私人开支。
5、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小费;
四、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方法
1、游客报名后退团时,旅行社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(包括飞机、车船退票费、退房损失费等,下同)和违约金 : 出发前7天以上,扣总团费的10%; 出发前6-4天,扣总团费的20%; 出发前3-1天,扣总团费的50%; 出发当天,扣总团费的80%。
2、游客报名后因不可抗力因素(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、不能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,如战争、骚乱、罢工、地震、洪水、恶 劣天气等,下同)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时,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应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游客。
因其他情况必须取消团队行程时,旅行社应如实向游客说明原因, 并尽早与游客协商另行安排出游,或全额退还游客已交团费并按下列标准赔偿游客违约金: 出发前7天以上,赔偿已交团费的2%; 出发前6-4天,赔偿已交团费的5%; 出发前3-1天,赔偿已交团费的15%; 出发当天,赔偿已交团费的30%。
五、有关责任问题
1、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、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,对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、财物安全的项目,应当事先 向游客作出说明和警示。
2、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,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丢失的,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3、参团人数不足16人时,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,与其它旅行社共同组团,但须征 得游客同意,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。 对16人以上团队,由负责出团的旅行社提供全程陪同服务,不足16人的团队不派全陪(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)。
4、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团队行程更改、延误、滞留或提前结束时,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,如发生费 用增减,按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,超支费用由游客承担的办法处理。
5、游客交费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,按《合同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处理。
6、旅途中因故不能按约定行程进行时,旅行社与游客协商后可对行程表内各项安排临时作适当调整,增加的费用由旅 行社承担,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,旅行社按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的规定赔偿游客的 经济损失。游客应服从旅行社的安排,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游客承担。
7、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的某项团队活动,均作自动弃权,所缴费用概不退还。因游客的责任造成 其本人不能随团旅行,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。在旅行中增加合同约定外的项目(包括增加景点、购物、娱乐项目等) ,应当事先征得游客的书面同意。
8、导游应为游客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服务,游客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,遵守团队纪律。如游客故意不守纪律, 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,且不听从劝诫者,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, 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费。
9、游客在旅途中因病无法继续旅行时,旅行社应积极协助作出妥善安排,其所交团费,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后, 剩余部分退还。旅行社不负担其医疗费用。
10、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。 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、财产损害时,按《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 任保险规定》处理。此外,旅行社应向游客推荐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。
11、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,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按照 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赔偿,游客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诉,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本细则由广东省旅游局制定,经广东省旅游协会旅行社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,自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。一九九七年 一月一日起试行的《广东省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》同时废止。 |